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的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理论科研工作与我国自然保护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国自然保护事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惯例,成立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是对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及教学、学术、科研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和咨询的机构,是非盈利松散型学术组织,董事会成员没有任何工资报酬,董事会也是学院联系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组织和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董事会遵循自愿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由热心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及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并按照相互尊重、精诚合作、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董事会由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发起建立,报北京林业大学批准后正式成立。董事会由顾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董事及董事组成。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常务董事会协商产生;常务董事由董事协商产生;董事由董事单位推荐,董事会主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
第六条 董事会通过常务董事会、主席会议开展工作。董事会全体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主席会议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执行主席会议决议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每届5年,董事原则上可以连任一届。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和一定程序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新增董事单位或个人,一般由当届董事推荐,提交董事会全体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后,由主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
1.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董事,可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经主席会议同意即可离任。
2.董事在任期内,其所在单位需要变更人员的,可由董事所在单位提出,经主席会议同意即可离任。
3.因董事行为不当严重损害董事会及学院声誉或利益,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以免职。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权利
1.制定、修改董事会章程。
2.审阅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指导和咨询。
4.参与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5.参与学院其他重大发展决策。
第四章 义 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与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扩大学校社会知名度。同时,致力于加强学院同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组织和机构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政府、社会力量支持学院的事业发展。
2.为学院提供各种信息,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决策。
3.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活动提供方便,积极推动科研实践基地的建设,促进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4.根据需要优先录用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利用学院智力资源,积极为董事单位提供服务,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5.凡对学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或个人,在院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名称或个人的姓名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